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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1)本公司負責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年12月26日,依違反
(1)當事人:本公司負責車貸人
鉅亨網新聞中心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佳總:公告本公司接獲投保中心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解任董事
內容來自YAH負債整合OO新聞
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對本公司董事曾繼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3.發生原房屋貸款委(含爭訟標的):
(2)依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稱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2.事實發債務協商生日:104/07/31
立先生(亦為本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李茂昌先生,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之。
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提起公訴,現由法院審理中。財團法人證券
故前揭訴請裁判解任係解消彼此間委任關係,故將本公司一併列為共同被告。
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
第二條第2款
(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金字第1號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內容詳細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佳總-公告本公司接獲投保中心向企業貸款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解任董事-083921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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